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全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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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53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全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全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53号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A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EKPJQ05。法定代表人:许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公司员工。被告:吴全胜,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132439197007180017。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全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0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2、撤销被告担任河北盛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的股份;4、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河北盛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由原告出资设立,原告赠送被告1%的股份让其出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被告因涉嫌犯罪被拘留,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无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原告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全胜涉嫌犯罪被拘留,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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