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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飞、汪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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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03号
  • 案件名称

    吴长飞、汪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长飞;汪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03号申请人:吴长飞,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汪飞,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飞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飞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甘家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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