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飞、汪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03号案件名称
吴长飞、汪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长飞;汪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03号申请人:吴长飞,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汪飞,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飞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飞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甘家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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