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先、李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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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文先、李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文先;李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文先,女,1979年6月14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受理的朱文先申请执行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霞欠原告朱文先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000元,本息合计40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1年5月1日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82元,减半收取3791元,由被告李霞负担(未交)。因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文先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需对申请执行人朱文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账户为62×××10的存款进行冻结。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朱文先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本院受理的朱文先申请执行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申请执行人朱文先在你行账号为62×××10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附:(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施秉县人民法院:你院的(2021)黔2623执97号之二协助执行书通知书及附件已收悉,本行已按你院的要求于年月日办理完毕。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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