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沛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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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49号案件名称
刘沛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沛彰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沛彰,曾用名刘航,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西安市阎良区,曾因种植大麻,于2019年6月26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大伟,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党悉恩,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沛彰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沛彰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沛彰通过浏览境外网站获知有人在网上售卖LSD新型毒品(又称“邮票毒品”),刘沛彰便联系对方,并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10张LSD毒品,后刘沛彰通过“火币”支付方式向对方支付了1000元,并向对方提供境内邮寄地址,后对方在香港通过邮寄方式将10张LSD毒品夹藏在一盒威化饼干中邮寄给刘沛彰。2021年3月18日,该包裹由香港送至阎良区邮政局,刘沛彰到邮局取包裹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该包裹内查获疑似LSD毒品两排共计10张。经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纸张净重0.1克,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沛彰明知是毒品而将其通过邮递方式进入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沛彰具有行政处罚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沛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沛彰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沛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沛彰通过浏览境外网站获知有人在网上售卖LSD新型毒品(又称“邮票毒品”),刘沛彰便联系对方,并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10张LSD毒品,后刘沛彰通过“火币”支付方式向对方支付了1000元,并向对方提供境内邮寄地址,后对方在香港通过邮寄方式将10张LSD毒品夹藏在一盒威化饼干中邮寄给刘沛彰。2021年3月18日,该包裹由香港送至阎良区邮政局,刘沛彰到邮局取包裹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该包裹内查获疑似LSD毒品两排共计10张。经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纸张净重0.1克,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2021年3月17日11时40分,西安市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民警接线索后,即组织民警在阎良区邮政局进行调查布控,3月18日10时许当场将至邮局取件的被告人刘沛彰抓获。经审讯,刘沛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沛彰因种植大麻被西安市阎良分局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邮寄包裹盒及报关单一套;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移交案件通知书等书证;3、被告人刘沛彰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抓获及搜查视频光盘两张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沛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毒品麦角二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沛彰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沛彰前有劣迹,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沛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沛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沛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7止,先行羁押期间2021年3月1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阮建锋人民陪审员 张尤特人民陪审员 康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凌霄书 记 员 张皓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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