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广州市威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3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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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3768号案件名称
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广州市威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广州市威冠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3768号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泮兴路12号之2第1、2座。法定代表人:许碧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活红,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威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大院自编5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熊雯。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威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92.1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甄灼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梁冬意书 记 员 李瑞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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