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凤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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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420号案件名称
陈小凤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小凤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420号起诉人:陈小凤,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联合村油麻塘44号。2021年9月23日,本院收到陈小凤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罗润林协助原告陈小凤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岳塘岭社区岳塘映像XX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原告陈小凤单独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润林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小凤与被告罗润林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通过抵押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岳塘岭社区岳塘映像XX房屋一套,登记为夫妻共有。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陈小凤所有,被告罗润林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无条件配合原告陈小凤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现原告陈小凤将房屋所负贷款全部结清,房屋可办理产权变更。原告陈小凤多次请求被告罗润林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但被告罗润林不予配合。原告陈小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大理自治州,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对起诉人陈小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小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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