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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联、谢开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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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575号
  • 案件名称

    李远联、谢开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远联;谢开胜;丁立群;谢景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575号原告:李远联,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全,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开胜,男,1974年4月9日出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丁立群,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鹤城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谢景苗,男,1997年3月8日出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李远联与被告谢开胜、丁立群、谢景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立群、谢景苗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联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立群、谢景苗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联撤回对被告丁立群、谢景苗起诉。审判员  邬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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