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玉梅、张银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121执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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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甘1121执1340号案件名称
苟玉梅、张银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苟玉梅;张银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1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苟玉梅,女,汉族,1965年2月8日生,居民,住通渭县。 被执行人:张银祥,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本院在执行苟玉梅与张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银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0)甘112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银祥偿还申请执行人苟玉梅借款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银祥交纳执行款4000元,你已领取执行款4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银祥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其拒不报告财产,故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决定对张银祥司法拘留15日,因其下落不明,故于同日移送查找、控制,但至今未能控制。经你申请,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银祥发布悬赏公告,至今无人提供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银祥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权、债权。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对于剩余执行款110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苟玉梅,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银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银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沈子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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