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焕、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69号案件名称
李文焕、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文焕;李永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69号李文焕、李永华:申请执行人李文焕与被执行人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华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华向申请执行人李文焕油卡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华已向本院缴纳30603元(油卡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9元、案件执行费354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李文焕发还3024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远联、谢开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575号 下一篇 王肖荃、吕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