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文焕、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9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69号
  • 案件名称

    李文焕、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文焕;李永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969号李文焕、李永华:申请执行人李文焕与被执行人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华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华向申请执行人李文焕油卡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华已向本院缴纳30603元(油卡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9元、案件执行费354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李文焕发还3024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9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