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芹、陈文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5执恢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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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25执恢1282号案件名称
李秀芹、陈文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秀芹;陈文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5执恢128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治,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秀芹,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榆林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陈文治与被执行人李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秀芹向申请执行人陈文治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2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秀芹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五菱牌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控及处置。4.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秀芹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秀芹司法拘留15日。7.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秀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秀芹在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8XXXX)9.本院依法将扣押的被执行人李秀芹持股100%的定边县瑞展芹阳包装有限公司的30卷编织袋、成品编织袋1.86吨评估并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47775元折抵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7775元。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文治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秀芹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文治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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