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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桂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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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662号
  • 案件名称

    刘相桂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相桂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381执16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相桂与被执行人李志新、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13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新、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相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新、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志新、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21)辽13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相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3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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