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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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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15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车江片区服务中心车铜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汉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女,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晨,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丽娅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晓华书 记 员  谢倩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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