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安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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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293号案件名称
上海阿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安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阿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安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阿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顺沙路1098号8幢。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安琪,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上海阿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高安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甬网仲字第3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阿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和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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