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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瑞玉、王涓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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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67号
  • 案件名称

    岳瑞玉、王涓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岳瑞玉;王涓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367号原告:岳瑞玉,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湖南剑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慧,湖南剑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涓文,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岳瑞玉与被告王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瑞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涓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瑞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20年7月27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止为11068元,后期逾期借款利息从2021年7月8日起以3.85%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加暂计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共计3110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涓文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岳瑞玉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证号:432522×××××王涓文借期为两个月借款人:王涓文2020.5.27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彭颖科于2020年5月28日转账300000元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判决的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王涓文向岳瑞玉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涓文未依约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实际交付借款为2020年5月28日,故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9日开始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涓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岳瑞玉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岳瑞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82元,由被告王涓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张希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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