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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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一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B5栋及A5栋5楼。法定代表人:曹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培钦。被告:何原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40.47元,合计5221.47元,由原告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 对 人:廖 玉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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