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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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217号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2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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