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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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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217号
  •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邓某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2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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