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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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780号案件名称
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刘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780号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7号上甲御城4单元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53639256Q。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系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职工。被告:甘雪梅,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江,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雪梅、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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