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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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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780号
  • 案件名称

    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雪梅;刘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780号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7号上甲御城4单元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53639256Q。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系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职工。被告:甘雪梅,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江,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雪梅、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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