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圣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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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327号案件名称
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圣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圣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327号原告: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大道与前程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郑州国际物流电商总部2幢7层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3U817H。法定代表人:任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圣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凤河东街与祯达路交叉口润之新商务酒店8层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NMKBXC。法定代表人:王志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铄鹰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周凯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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