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伟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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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民初2483号案件名称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伟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伟群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2483号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调顺东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淼。被告:施伟群,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伟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房款891326元、违约金6863.21元,合计共人民币898189.2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81元。现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施伟群达成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390.95元,多出的6365.95元(6390.95元-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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