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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兴、潘定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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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6161号
  • 案件名称

    张荣兴、潘定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荣兴;潘定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616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兴,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潘定勇,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张荣兴与潘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系统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未购买证券,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终本约谈,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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