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组织、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9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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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9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军组织、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建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983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94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军组织、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一案,作出的(2020)浙05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建军缴纳罚金5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其户籍所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尚在服刑期,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有罚金500000元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建军未完全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李建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鹏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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