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呷绒益西、孙照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8执4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执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呷绒益西、孙照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呷绒益西;孙照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8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呷绒益西,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甘孜县。被执行人:孙照仙,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2021)川33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呷绒益西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照仙支付砖款78558元。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7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退回)。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照仙已离开我县,下落不明。本院派干警前往青海玉树州“赛马场”、西藏昌都等地寻找被执行人孙照仙,均无果;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照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人呷绒益西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呷绒益西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照仙已离开我县,下落不明。申请人呷绒益西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呷绒益西申请执行的标的78558元,已行0元,被执行人孙照仙尚欠申请人砖款78558元;二、本院(2021)川33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孙照仙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禧审判员彭忠武审判员 付      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      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