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礼权、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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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870号案件名称
潘礼权、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潘礼权;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朱英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870号原告:潘礼权,男,畲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尤智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孙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冯朱英,男,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潘礼权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朱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礼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礼权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礼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礼权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王乃武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孔 华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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