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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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763号案件名称
柳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柳某1;杨某;柳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1,女,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柳某2,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柳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柳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珊珊书 记 员 谢娜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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