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三三、叶明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10号案件名称
谢三三、叶明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谢三三;叶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谢三三,男,汉族,1967年5月4日生,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叶明俊,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农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三三与被执行人叶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瑞偿付申请执行人谢三三30000元、受理费1055元及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三三与被执行人叶明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谢三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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