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金、姜昭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62号案件名称
彭文金、姜昭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文金;姜昭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彭文金,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廖小峰,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昭祥,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彭文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昭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郭让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3民初1897号 下一篇 谢三三、叶明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