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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金、姜昭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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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62号
  • 案件名称

    彭文金、姜昭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彭文金;姜昭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彭文金,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廖小峰,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昭祥,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彭文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昭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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