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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会习、张排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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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97号
  • 案件名称

    蒋会习、张排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会习;张排场;董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97号案外人:董影,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蒋会习,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排场,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会习与被执行人张排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影对本院执行董影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产权证号:××××号)不动产一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张排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19)皖1602执3950号查封董影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产权证号:××××号)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董影于2017年2月23日购买,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案外人董影与被执行人张排场于201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无共同房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院认为,从张排场与董影结婚时间和购房时间及离婚协议约定来看,涉案房产应认定为董影个人财产为宜,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是张排场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上述涉案房产能够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中止对董影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产权证号:××××号)不动产一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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