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伟强、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201号案件名称
来伟强、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来伟强;张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来伟强,男,1968年0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进,男,1964年03月0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来伟强与被执行人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伟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进应付案款55371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1500元、执行费79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张进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张进应于2021年6月2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55371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0元、执行费7937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来伟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国辉、唐云玉与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11号 下一篇 宋波、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