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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辉、唐云玉与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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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11号
  • 案件名称

    周国辉、唐云玉与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国辉;唐云玉;莫文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唐云玉,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文强,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周国辉、唐云玉与被执行人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文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国辉、唐云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文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莫文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莫文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动产若干。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在被执行人莫文强住所处搜查到的动产一批(物品名称、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二、扣押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莫文强应于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扣押的上述动产进行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周圆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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