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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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案件名称
宋波、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波;赵俊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原告:宋波,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朋,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俊兴,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宋波与被告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宋波负担。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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