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波、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宋波、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波;赵俊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846号之五原告:宋波,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朋,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俊兴,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宋波与被告赵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宋波负担。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