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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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359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359号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KFC497。法定代表人:冉昕,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孟浪,男。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红人民陪审员 谢 琴人民陪审员 詹清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毛 晗书 记 员 张 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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