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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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086号案件名称
赵国华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国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华,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国波,村主任。赵国华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国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其提供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17号砖混结构二层楼房相似格局、相似结构的本村楼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我院调查,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所建同等格局房屋均已有人居住,无法向赵国华提供同等条件住房,腾退其他住房需通过诉讼解决,故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向其提供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17号砖混结构二层楼房相似格局、相似结构的本村楼房一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具备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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