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庭、张志飞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恢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130号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张志飞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张志飞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恢130号刑事审判庭、张志飞:被执行人张志飞追缴赃款执行一案,本院(2019)湘092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志飞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飞自觉履行了10000元义务,余款25351元未予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922执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2日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志飞于2021年9月22日将余款25351元自觉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9)湘092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应追缴被执行人张志飞的赃款35351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2019)湘092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张志飞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常军、谭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92号之一 下一篇 李晶晶、邱率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