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常军、谭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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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常军、谭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常军;谭德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常军,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德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常军与被执行人谭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03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谭德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常军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谭德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谭常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发起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051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已将该款付至申请人账户名下。2021年5月2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德明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德明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2年8月12日止,因标的过低,暂不予以处置。2021年5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德明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常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谭德明限制了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谭常军,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德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79771.5元(借款本金73351.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7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9771.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德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常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谭常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常军发现被执行人谭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琦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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