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淼、宜君县云梦乡南古寨村西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民终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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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民终408号案件名称
于淼、宜君县云梦乡南古寨村西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淼;宜君县云梦乡南古寨村西组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君县XX乡XX村XX组,住所地铜川市宜君县XX乡XX村XX组。负责人:肖根胜,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琴,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淼,女,10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强,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边周,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君县XX乡XX村XX组因与被上诉人于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君县人民法院 (2021)陕02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基本事实,即2006年4月1日宜君县XX乡XX村XX组将案涉土地承包给沈军红时是否召开村民大会、是否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及案涉土地的性质未查清。二审中于淼陈述其已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经营,次承包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21)陕0222民初第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宜君县XX乡XX村XX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少英 审 判 员 康建军 审 判 员 贺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海 鹰书 记 员 张甜甜20210222312021022231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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