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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财、张征宇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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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76号
  • 案件名称

    杨宝财、张征宇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宝财;张征宇;张金;徐淑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76号申请保全人:杨宝财,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张征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张金,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徐淑珍,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保全人杨宝财与被保全人张征宇、张金、徐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征宇、张金、徐淑珍名下银行存款1420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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