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财、张征宇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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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76号案件名称
杨宝财、张征宇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宝财;张征宇;张金;徐淑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76号申请保全人:杨宝财,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张征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张金,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徐淑珍,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保全人杨宝财与被保全人张征宇、张金、徐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征宇、张金、徐淑珍名下银行存款1420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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