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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璇、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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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83号
  • 案件名称

    金璇、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金璇;李世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3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璇,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海,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龙,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金璇因与被上诉人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璇上诉请求:1.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50000元房租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法院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2019年4月李世杰、金璇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李世杰诉讼来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李世杰、金璇双方间经历了恋爱、求婚、同居、分手的过程,一审法院却将本案事实笼统的认定为建立恋爱关系到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同居期间以及解除同居关系后这三个阶段有不同的法律效果,金璇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说明了双方于2019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并提供了同居前李世杰向金璇求婚的求婚视频证据,李世杰均予以认可。本案案涉的50000房租款是发生在金璇接受了李世杰的求婚后在双方的同居期间产生的,双方同居长达半年之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一家人。第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因双方间为恋人关系,非属一家人,李世杰未作出不用金璇偿还的真实意思表示,李世杰上述微信回复的内容不能产生赠与的法律后果”也是错误的。关于李世杰支50000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据李世杰出借款项时的表述进行认定,李世杰出借款项时已明确表示不用金璇偿还,也明确说明了因为双方是一家人,这才是李世杰当时的内心本意,至于李世杰提供的双方间其他微信聊天记录,是发生在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分手之后的,李世杰在与金璇分手后否认了同居期间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错误。李世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李世杰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金璇支付李世杰欠款本金6367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从2020年0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保全担保费500元、保全费7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金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李世杰、金璇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李世杰陪同金璇就医,为金璇支付医疗费10000元,后医院退回李世杰1929.51元,金璇返还李世杰4400元,李世杰实际支付的数额为3670.49元。2019年10月15日,李世杰为金璇支付房租50000元,2020年2月25日,李世杰向金璇转款10000元。后因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李世杰要求金璇返还60000元,虽金璇承诺还款,但拖欠至今,为此,金璇诉讼来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世杰主张的三笔款项在李世杰、金璇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问题。首先,李世杰代金璇支付的50000元房租款,虽金璇主张为李世杰的赠与款,但根据金璇在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明“我女朋友还我钱我就还你。”、“房租是我开口和你借的,我会还的。”、“不会让你吃亏的会连本带息还你”等内容,可见,该50000元在双方间已建立借贷关系。尽管金璇对该房租向李世杰表示“我女朋友还我钱我就还你”时,李世杰微信回复金璇“自己家的事啥还不还的”,因双方间为恋人关系,非属一家人,其未作出不用金璇偿还的真实意思表示,李世杰上述微信回复的内容,不能产生赠与的法律后果。其次,李世杰支付金璇的10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即金璇问李世杰“你给我打钱干嘛”、及“你给我打多钱也挽回不了、你不说我差点忘了、钱还你我不用。”等相关内容,结合金璇主张该款项系属李世杰自愿赠与,庭上不同意返还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世杰、金璇就该笔款项建立借贷关系,且李世杰的行为符合赠与关系的构成要件,李世杰要求金璇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李世杰为金璇缴纳的3670.49医疗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表明,该笔费用产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李世杰为金璇就医主动缴纳医疗费,其本意应当理解为具有赠与的意思,现李世杰主张为借款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且金璇亦主张为赠与关系,且不同意返还,故本院对李世杰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李世杰主张的利息问题。因李世杰、金璇间就50000元房租款构成借贷关系,李世杰主张支付利息的期间及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自2020年0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李世杰主张的担保费500元、保全费720元应否支持问题。因保全费系李世杰为本此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担保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金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世杰50000元;2.金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世杰借款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李世杰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金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世杰保全费720元;4.驳回李世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李世杰李明杰承担25元,金璇承担671元。二审中,上诉人金璇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记录一份,证明案涉的五万元是被上诉人主动替上诉人支付的,并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的钱,后期虽然上诉人说过还被上诉人的钱,但实际既没有偿还,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被上诉人多次骚扰跟踪上诉人,上诉人无奈之下为避免被上诉人的骚扰行为做的举措,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上诉人李世杰的质证意见为上诉人并未提供原始载体,真实性不能核实,且该组证据体现出“我回款了就给你”,证明该款项不是赠与,其他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关于50000元房租款是否为借款的问题。上诉人金璇主张涉案的五万元系被上诉人主动替上诉人支付的,系赠与。但根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的对话内容,李世杰:“你房租没钱了我不也二话没有就给你打过去了吗”,金璇:“我回款了第一个就还给你”。可知金璇对该笔款项曾作出过还款的意思表示,虽未给付过欠款,但其曾认可该笔款项系借款的性质。虽然李世杰又称“我不是管你要钱。”,但该种说法并未形成赠与该笔欠款的意思表示。同时,上诉人金璇主张其表示偿还款项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避免被上诉人跟踪骚扰上诉人所做的无奈之举,但其未能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偿还被上诉人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上诉人金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陈兴田审 判 员  任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李冰焰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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