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才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西艾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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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08号案件名称
田才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西艾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才;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西艾力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08号原告:田才,男,1957年3月3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西艾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才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西艾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原告田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才负担。 审判员 王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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