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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涛、陈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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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3号
  • 案件名称

    汪海涛、陈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汪海涛;陈亮;殷兰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3号申请人:汪海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亮,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殷兰,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汪海涛与被申请人陈亮、殷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3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殷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晓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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