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涛、陈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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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3号案件名称
汪海涛、陈亮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汪海涛;陈亮;殷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3号申请人:汪海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亮,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殷兰,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汪海涛与被申请人陈亮、殷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3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殷兰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晓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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