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某1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辖终182号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某1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某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海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93233522。负责人:曹敬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1,女,201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阳某1母亲。法定代理人:阳某2,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阳某1父亲。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海营销服务部。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全部之**DIV>负责人:田号,该服务部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廖志坚。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新民。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某1、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海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1)粤0704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海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阳某1是在平安保险江海服务部保险员的办公室由保险员操作购买名称为“小福星”和“开心宝贝成长版”保险组合产品。未有证据证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保险员在投保现场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送达相关的格式条款及对相关条款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作出明确说明。阳某1作为被保险人,住所地为江海区,江海,住所地为江海区此,裁定驳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保险人只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而约定管辖条款没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投保人与申请人之间是通过网络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成功意味着投保人已阅读所有保险条款,包括协议条款。依照法律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为天河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天河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阳某1在二审审理期间答辩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约定管辖格式条款与阳某1有重大利害关系。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醒阳某1注意格式条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阳某1的住所地在江门。阳某1的住所地在江门市江海区,合同签订地在江门市江海区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与阳某1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阳某1注意涉案约定管辖权的格式条款。现阳某1主张该管辖约定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1住所地,被保险人阳某1住所地为江门市江海区权。因此,江海法院裁定驳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由天河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14400007993233522。负责人:曹敬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1,女,201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阳,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理人:阳某2,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阳,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全部之**style="L。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全部之**T-SIZE: 15pt">负责人:田号,该服务部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8楼、20-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7101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INDENT: 30pt; MAR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某1、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海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法院)(2021)粤0704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海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阳某1是在平安保险江海服务部保险员的办公室由保险员操作购买名称为“小福星”和“开心宝贝成长版”保险组合产品。未有证据证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保险员在投保现场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送达相关的格式条款及对相关条款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阳某1(或法定代理人)作出明确说明。阳某1作为被保险人,住所地为江海区,江海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住所地为江海区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保险人只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而约定管辖条款没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投保人与申请人之间是通过网络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成功意味着投保人已阅读所,住所地为江海区院议条款。依照法律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为天河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天河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阳某1在二审审理期间答辩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约定管辖格式条款与阳某1有重大利害关系。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醒阳某1注意格式条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阳某1的住所地在江门市江海区,合同签订地在江门市江海区,由江海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与阳某1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阳某1注意涉案约定管辖权的格式条款。现阳某1主张该管辖约定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保险人阳某1住所地为江门市江海区,江海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江海法院裁定驳回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上诉主,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阳某1住所地为江门市江海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志群、张天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2926号 下一篇 苏梦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1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