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群、张天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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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5民初2926号案件名称
陈志群、张天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志群;张天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5民初2926号原告:陈志群,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张天杰,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原告陈志群与被告张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志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群负担。审 判 员 刘悦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康彦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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