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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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264号案件名称
马庆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庆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6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马庆佂,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甘肃省礼县。关于被执行人马庆佂犯盗窃罪被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庆佂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庆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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