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恢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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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恢111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董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山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满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恢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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