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张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6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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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66号之四案件名称
黄三、张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三;张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三,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锁,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现住。黄三与张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三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2021)内06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锁给付案件款共计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88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张锁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张锁查询到2个账户有零星存款,我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590元、缴纳执行费3817元;同时在准格尔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和公积金缴纳信息,反馈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3、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锁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黄三,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黄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锁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锁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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