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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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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立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C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79653019。 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立峰,男,1976年0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立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申请费1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立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立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立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徐立峰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立峰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立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立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6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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