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胶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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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450号案件名称
符胶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符胶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李红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450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符胶龙、李红吾: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符胶龙、李红吾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3948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3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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