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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良、马俊华等青海万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夏都大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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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147号
  • 案件名称

    马成良、马俊华等青海万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夏都大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成良;马俊华;青海万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夏都大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47号原告:马成良(身份证号:XXX),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俊华(身份证号:XXX),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青海万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夏都大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BJ93C59G),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186号8号楼186-120室。        负责人:韩海明,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全,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成良与被告马俊华、青海万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夏都大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马成良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成良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马成良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连连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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