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鹏、李昭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55号案件名称
李文鹏、李昭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文鹏;李昭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鹏,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李昭,男,1991年12月30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李文鹏与李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20.7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21刑初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符胶龙、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450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富雅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