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成富、石培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3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344号案件名称
石成富、石培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石成富;石培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石成富,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石培团,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侗族,户籍贵州省黎平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石成富与石培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石培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子女抚养费96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石培团经多方筹集获得2000元缴到法院支付执行案款。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培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同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石成富,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向其发放了执行到位的2000元;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左光睿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市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顺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757号 下一篇 王某与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2民初7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