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添玲、郝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异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异13号案件名称
国添玲、郝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国添玲;郝哲;牛立忠;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国添玲,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郝哲,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牛立忠,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营者:牛立忠,职务厂长。在本院执行郝哲与牛立忠、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国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添玲对本院(2019)黑12执88号之一、之四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国添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家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义云、绵阳市德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33号 下一篇 张延红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