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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添玲、郝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异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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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异13号
  • 案件名称

    国添玲、郝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国添玲;郝哲;牛立忠;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国添玲,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郝哲,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牛立忠,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营者:牛立忠,职务厂长。在本院执行郝哲与牛立忠、绥化市北林区玉龙理石厂、国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添玲对本院(2019)黑12执88号之一、之四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国添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家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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